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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溝河開啟立法保護新時代 詳析泉州第二部實體法
泉州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實體法——《泉州市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此,市區內溝河有瞭一部專門為它量身打造的地方性法規,迎來一個更加美好的時代。
昨日,老泉州人對內溝河的共同記憶見諸報端,便引發廣大市民對《條例》的高度關註。《條例》是如何制定的?有什麼亮點內容?帶著市民關註的問題,記者采訪瞭參與制定《條例》的相關部門。
制定過程
貼近民生 第二部實體法 聚焦內溝河保護管理
“地方立法必須從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使制定的法規更直接、更實在、更接地氣。”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第二部實體法聚焦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主要出於兩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內溝河是泉州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澇功能。對市區內溝河進行保護管理,將有效提升市區內溝河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市區內溝河防汛排澇功能。另一方面,內溝河發揮著十分重要的景觀功能,特別是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見證瞭古城的發展變遷,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傳承價值。
“內溝河保護管理長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有瞭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內溝河環境、提升城市品質。”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保護內溝河的生態環境和傳統風貌,助推“五個泉州”建設,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期盼。
《條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於2016年11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和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瞭三次審議。8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瞭《條例》。其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在泉州人大網公開全文、召開座談會、書面發函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多次組織到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實地察看,瞭解掌握內溝河保護管理情況及存在問題;安排立法調研組赴濟南、南京、重慶等地取經,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同時,根據各方意見,多次會同泉州市直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委托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論證會,以期各項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條例》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此外,還將《條例》施行前的基礎性準備工作列出清單,建議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先期著手落實,為《條例》獲批後有效實施奠定基礎。
凸顯特色 呈現八大亮點
據悉,《條例》共5章37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
擴大立法受益面
“內溝河”是泉州市民多年來對中心市區內河約定俗成的叫法,對本市其他地區的一般仍稱“內河”。《條例》將適用范圍明確為“市區內溝河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並對“市區內溝河”的具體范圍作瞭界定。同時,為擴大立法受益面,規定“本市其他地區內河的保護管理,可以按照本條例執行”。
納入“河長制”實施范圍
內溝河保護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存在多頭管理的情況。而根據中央、省委關於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機構將實現綜合設置。
為此,《條例》以“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指代具體的主管部門,為改革預留空間,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溝河的保護、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對其他部門、管理責任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作瞭原則性規定。同時,為進一步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條例》還明確內溝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
管理范油煙分離機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
為確保內溝河保護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條例》對編制內溝河專項規劃的主體、程序、要求作瞭規定,提出“河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的建設目標。同時,鑒於上位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已有詳細規定,《條例》明確專項規劃應當具體體現水系分佈、靜電油煙處理機管理范圍和保護管理要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
禁止亂占亂建保障行洪安全靜電除煙機
建設活動是內溝河保護管理中需要規范的重點,結合防洪排澇、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內溝河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從根本上、源頭上預防和解決亂占亂建影響行洪的問題”,《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立足建設活動的關鍵環節和實際管理需要,對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的審核、建設、驗收、交接等作瞭規定。
列舉十五項禁止行為
為維護內溝河在防洪排澇、城市景觀、飲用水水源和傳承歷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發揮內溝河的綜合作用,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列舉瞭十五項禁止行為,其中包括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和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觀內溝河洗滌物品、遊泳等。
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
為進一步改善內溝河環境,《條例》對組織實施整治工程的主體、內容、程序等作瞭規定,明確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並根據淤積情況適時清淤。
為提升水體質量,《條例》要求建立日常水體調控機制和水質動態監測制度,水質監測報告向社會公佈。
為提高養護水平,《條例》借鑒外地河道“管養分離”的先進做法,鼓勵在養護方面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
保護飲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澇“兩個安全”
飲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防洪排澇是內溝河的基本功能。在內溝河眾多河段、溝渠中,現有兩條水渠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為提高飲用水水源安全保護水平,《條例》明確市政府應當將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同時,還對防洪排澇應急管理作瞭規定,著力保障防洪安全。
保護遺存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泉州是國務院首批公佈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具有重要的傳承價值,許多文物特點、歷史建築也分佈在內溝河兩岸。
為延續城市文脈,《條例》將“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作為立法目的,在保護管理原則、編制專項規劃、內溝河建設目標等方面強調保護歷史傳統風貌,並對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的保護、修繕和管理作瞭具體規定。
(記者 許雅玲)
泉州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實體法——《泉州市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此,市區內溝河有瞭一部專門為它量身打造的地方性法規,迎來一個更加美好的時代。
昨日,老泉州人對內溝河的共同記憶見諸報端,便引發廣大市民對《條例》的高度關註。《條例》是如何制定的?有什麼亮點內容?帶著市民關註的問題,記者采訪瞭參與制定《條例》的相關部門。
制定過程
貼近民生 第二部實體法 聚焦內溝河保護管理
“地方立法必須從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使制定的法規更直接、更實在、更接地氣。”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第二部實體法聚焦市區內溝河保護管理,主要出於兩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內溝河是泉州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澇功能。對市區內溝河進行保護管理,將有效提升市區內溝河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市區內溝河防汛排澇功能。另一方面,內溝河發揮著十分重要的景觀功能,特別是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見證瞭古城的發展變遷,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傳承價值。
“內溝河保護管理長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居住條件有瞭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內溝河環境、提升城市品質。”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保護內溝河的生態環境和傳統風貌,助推“五個泉州”建設,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期盼。
《條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於2016年11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和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瞭三次審議。8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瞭《條例》。其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在泉州人大網公開全文、召開座談會、書面發函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多次組織到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實地察看,瞭解掌握內溝河保護管理情況及存在問題;安排立法調研組赴濟南、南京、重慶等地取經,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同時,根據各方意見,多次會同泉州市直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委托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論證會,以期各項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條例》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此外,還將《條例》施行前的基礎性準備工作列出清單,建議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先期著手落實,為《條例》獲批後有效實施奠定基礎。
凸顯特色 呈現八大亮點
據悉,《條例》共5章37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
擴大立法受益面
“內溝河”是泉州市民多年來對中心市區內河約定俗成的叫法,對本市其他地區的一般仍稱“內河”。《條例》將適用范圍明確為“市區內溝河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並對“市區內溝河”的具體范圍作瞭界定。同時,為擴大立法受益面,規定“本市其他地區內河的保護管理,可以按照本條例執行”。
納入“河長制”實施范圍
內溝河保護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存在多頭管理的情況。而根據中央、省委關於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機構將實現綜合設置。
為此,《條例》以“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指代具體的主管部門,為改革預留空間,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溝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市、區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溝河的保護、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對其他部門、管理責任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作瞭原則性規定。同時,為進一步貫徹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條例》還明確內溝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
管理范油煙分離機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
為確保內溝河保護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條例》對編制內溝河專項規劃的主體、程序、要求作瞭規定,提出“河暢、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的建設目標。同時,鑒於上位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已有詳細規定,《條例》明確專項規劃應當具體體現水系分佈、靜電油煙處理機管理范圍和保護管理要求,內溝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管理范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牌。
禁止亂占亂建保障行洪安全靜電除煙機
建設活動是內溝河保護管理中需要規范的重點,結合防洪排澇、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內溝河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從根本上、源頭上預防和解決亂占亂建影響行洪的問題”,《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立足建設活動的關鍵環節和實際管理需要,對涉內溝河建設項目的審核、建設、驗收、交接等作瞭規定。
列舉十五項禁止行為
為維護內溝河在防洪排澇、城市景觀、飲用水水源和傳承歷史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發揮內溝河的綜合作用,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列舉瞭十五項禁止行為,其中包括在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和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的景觀內溝河洗滌物品、遊泳等。
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
為進一步改善內溝河環境,《條例》對組織實施整治工程的主體、內容、程序等作瞭規定,明確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並根據淤積情況適時清淤。
為提升水體質量,《條例》要求建立日常水體調控機制和水質動態監測制度,水質監測報告向社會公佈。
為提高養護水平,《條例》借鑒外地河道“管養分離”的先進做法,鼓勵在養護方面引入社會化運行機制。
保護飲用水水源和防洪排澇“兩個安全”
飲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防洪排澇是內溝河的基本功能。在內溝河眾多河段、溝渠中,現有兩條水渠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為提高飲用水水源安全保護水平,《條例》明確市政府應當將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引水渠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同時,還對防洪排澇應急管理作瞭規定,著力保障防洪安全。
保護遺存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泉州是國務院首批公佈的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具有重要的傳承價值,許多文物特點、歷史建築也分佈在內溝河兩岸。
為延續城市文脈,《條例》將“發掘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作為立法目的,在保護管理原則、編制專項規劃、內溝河建設目標等方面強調保護歷史傳統風貌,並對八卦溝、小八卦溝等歷史遺存內溝河的保護、修繕和管理作瞭具體規定。
(記者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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